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盛兴全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盛兴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胡**与盛兴全系夫妻关系,盛**与盛兴全系父子关系。胡**陈述,2014年10月4日盛兴全因脑梗塞到成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梗塞,2.脑出血(梗死后出血)。2014年12月22日出院后,不能语,不能表理解别人意思,该病已严重损害盛兴全身体健康和神经系统。2015年9月18日,经成都**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成蓉可鉴(2015)精鉴行字第1796号]发表意见,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盛兴全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询问,胡**、盛**均对盛**作为盛兴全的监护人不执异议。故本院认为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盛兴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盛**为盛兴全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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