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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某某分局、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某分局及第三人冯**规划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某某分局、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某分局及第三人冯**规划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冯**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二)项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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