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龙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7元,减半收取7983.5元,由原告成**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