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宜宾市腾飞汽车修理厂、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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