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晋*与被告宜宾市腾飞汽车修理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与被告宜宾市腾飞汽车修理厂、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