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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与许*、顾**、蒋**、四川双**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责任公司、许*、顾**、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缴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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