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第三人绵阳高新区**司高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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