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蒋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2014)中江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陈*给付货款65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0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陈*在中江县双龙镇卫生院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400元至申请执行人吴**在中国建**发区支行的××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5年10月起至2029年6月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