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诉江顺才、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依据本院(2011)中江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4670元。执行中查明,现双方当事人现就该案正在协商商过程中,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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