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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