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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奇俊**租赁二公司与四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奇**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与被告四**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奇**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以已经和被告四**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奇**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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