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奇**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与被告四**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奇**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以已经和被告四**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奇**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租赁二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