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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与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与被告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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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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