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与被告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山五通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责任公司与张**、许**、钟守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童*军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林*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宋**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四川乐**程有限公司、乐山市**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乐山市**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四川乐**程有限公司、魏*、余兵、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