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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责任公司与张**、许**、钟守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钟守会、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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