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乐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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