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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四川乐**程有限公司、乐山市**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被告乐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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