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程公司与四川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德*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债务众多,其总公司法定代表下落不明,虽有大量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但因一是土地和大量房产设置了抵押,而抵押权人又未进行诉讼,二是上述财产又被多家法院查封,三是厂区房地产是一个整体,不亦分割处置等原因,现无法展开执行,只能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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