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婧诉被告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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