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宜宾市**管理局、第三人陈**、付**、姜**、付静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因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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