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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