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犍为县宏**训有限公司与井研**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犍为县宏**训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我院判令井研**有限公司、许**撤回报送到井研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关于犍为县宏**训有限公司井研分校升级改造为井研**有限公司的所有方案等资料,停止从事犍为县宏**训有限公司井研分校升级改造为独立法人一事的一切活动,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犍为县宏**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犍为县宏**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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