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胡**因与被上诉人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胡**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胡**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胡**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上诉人甘**、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