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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胡**与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胡**因与被上诉人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胡**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胡**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胡**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上诉人甘**、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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