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茂余与向*、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与被告向*、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向*、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文*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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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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