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王**、龙**、中国人**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王**、龙**、中国人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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