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家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6日,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原四**河监狱)服刑改造时脱逃。李*某脱逃后化名“王*”,其于2011年委托姑父罗某某(已逝)以“王*”的名义办理补录户口。被告人张某某时任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江派出所户籍民警,违规受理“王*”补录户口申请,并在“王*”申请入户批示表未获得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审批通过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王*”的户籍信息补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并上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户政管理部门获得网上审批通过,致使李*某在潜逃期间罪犯的身份被洗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刘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王*”身份证复印件、李*某归案情况说明、查获李*某更名为“王*”的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无异议。辩称其被同事刘某某欺骗,不知道“王*”申请补录户口的资料是假的,希望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是造成罪犯李某某未被及时抓捕的唯一原因,是多种原因造成,达州市通**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使被告人张某某以为“王*”的身份真实,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江派出所临时工刘某某私自填写的“王*”户籍资料,是被告人张某某轻信“王*”身份真实的根本原因,刘某某未被追究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也可以免除刑责。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户籍管理部门未严格审批也是导致罪犯李某某身份被漂白的原因之一。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未谋取私利,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四川**察学校毕业,2002年4月29日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2002年5月21日被安排到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金山派出所工作,2004年10月起一直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江派出所工作,系专职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登记为国家公务员。

1998年5月14日,罪犯李某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1998年5月29日被送至四川省坪河监狱(现四**中监狱)服刑改造,1999年11月6日从四川省坪河监狱脱逃。罪犯李某某脱逃后化名“王*”,从2001年起一直居住在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秦川社区。2011年的一天,罪犯李某某与其姑父罗某某(已逝)见面,罗某某称可以帮助其办理户口簿和身份证,罪犯李某某遂要求以“王*”的姓名办理户口。后*某某找到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6组原组长胡某某,要求帮忙并给其人民币2500元。2011年3月17日,胡某某书写了“王*”是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5组村民,由于2000年户口整顿漏报前往罗**出所补录的证明,后*某某到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主任曹某某家,曹某某在该证明上签上“属实”,并加盖达州**村民委员会公章。胡某某拿着该证明找到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出所临时工作人员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帮忙将“王*”的户口上户,刘某某同意并收下达州市**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当日,刘某某书写了“王*”要求补录户口的申请,并在罗**出所档案室找到一张空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填上“王*”的身份信息,后刘某某找到罗**出所户籍民警被告人张某某,交给其“王*”的申请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并要求将“王*”的户口上户。被告人张某某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上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出所户口专用章,因刘某某未提供民警的调查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刘某某补充,后刘某某伪造了两份询问笔录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见询问笔录里询问人栏没有民警签名,遂签上自己的名字。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申请入户批示表填好后报请罗**出所副所长丁某某审批后将“王*”的申请、红**委会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两份询问笔录及申请入户批示表一同上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审批。因上报材料中无“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王*”上户资料未获审批通过,上报的所有材料亦被退回。被告人张某某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刘某某称没有“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仍然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办理上户。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擅自将“王*”的身份信息录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其它需要网上审批的户籍信息一起,上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后“王*”的户籍信息在网上被审批通过,“王*”完成上户。被告人张某某将“王*”的户口簿打印后交给刘某某,再由胡某某、罗某某转交给罪犯李某某。罪犯李某某拿到户口簿后将身份证照片交给罗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相关规定为“王*”办理了身份证。

四**中监狱追查罪犯李*某下落多年,2014年6月,四**中监狱内侦查科民警通过了解罪犯李*某的家庭情况得知一名叫“王*”的男子,后狱内侦查科民警到派出所调取“王*”的户籍信息,通过比对相片发现“王*”是罪犯李*某,遂及时更新网上追捕信息。2015年3月19日,郑州铁**派出所民警将罪犯李*某抓获。2015年7月2日罪犯李*某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四年七个月零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零六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处的通报函、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在审查起诉罪犯李某某脱逃案中,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有关人员涉嫌渎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李某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9个月,1999年11月6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坪河监狱劳动改造时脱逃。后他以“王*”之名先后到西安、重庆等地打工,2001年到万*市当厨师认识老婆陈某某,后生育一子。2011年李某某的姑父罗某某(已逝)在万*见到他并帮他办理了“王*”的户口薄,他给罗某某人民币4000元和身份证照片,没过多久,罗某某给他一张“王*”的身份证,此后他用该身份证去过西安、山西。河南等地,2015年3月19日,被抓获归案;

3、证人李**(李某某父亲)的证言,证实4年前他在万源做生意时与李某某一起生活,他是四**中监狱来调查的时候才知道李某某办理了身份证并上了户口,他听说是罗某某帮助办理的,具体怎么办的找的那些人帮忙他不清楚,他不认识民警张某某;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7日之前的一天,罗某某找他帮助将其侄子“王*”的户口上户到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6组,后他去询问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出所工作的临时工刘某某,刘某某称可以办理补录户口。罗某某知道后给他拿了人民币2500元,2011年3月17日,他书写了“证明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5组村民,王*,生于1973年6月23日,由于2000年户口整顿漏报,前往罗**出所补录”的证明,后他到红梁村主任曹某某家里让曹某某在证明上盖上公章。他拿着盖上公章的证明找到刘某某并给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要求刘某某帮忙将“王*”的户口上户,刘某某收下钱并同意帮忙,十多天后,刘某某将“王*”的户口簿交给他,他收到户口簿大约3天后交给罗某某。他为了帮罗某某和赚钱就书写了证明“王*”是罗江镇红梁村5组的村民,“王*”不是该组村民,他不知道“王*”是脱逃犯;

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认识材料,证实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6组、5组、3组均没有叫“王*”的村民。2011年3月17日,红梁村6组老组长胡某某拿着写好的证明让他盖章,他信任胡某某在没有看证明内容也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在证明上签上属实并盖上公章。他不知道“王*”的真实身份,民警张某某、赵某某没有找过他做调查笔录,2011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上曹某某的签名不是他所签;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悔过书,证实他是达州市公安

局通**江派出所的临时工。2011年3月的一天,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6组村民胡某某拿着村上的证明找他,说村上的村民户口整顿时漏报需要补录户口,他就找到民警张某某,张某某在全国公安系统里没有查到“王*”。上午10点过,张某某给他拿了个身份证编码让他去档案室查“王*”的原始档案,他没有查到以为“王*”的原始档案被水淹丢失,就在档案室找了一张空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填上“王*”的个人信息,填写信息时他将“王*”的户籍地址误写成罗江镇红梁村3组。张某某看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在上面盖了罗**出所户口专用章,然后他去复印了常住人口登记表。第二天,他代“王*”书写了申请并伪造了两份询问笔录,后一起将材料交给了张某某。过了几天,张某某说缺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王*”的补录户口被退回了。他就给张某某说没有“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有村组的证明,你看着办。张某某就将“王*”的相关信息在电脑中的人口信息补录程序中填好,上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通过。张某某将“王*”的户口簿办好后交给他后他交给了胡某某。张某某不知道他伪造了“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询问笔录和申请,也没有收取他的钱物;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8日他没有向曹某某、胡*甲调查也没有作过笔录,两份笔录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刘某某是罗**出所的临时工作人员;

8、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在达州**江派出所任副所长,当时所长夏某某出差,他代表派出所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0582号入户批示表上签字,因他对户籍业务不熟就签署了“同意按照规定办理,请审批”。按照当时上户的规定,必须要局领导审批,在公安分局一栏签署意见才能办理户口。居民上户前社区民警或户籍民警要调查形成材料。他对0582号入户批示表被退回以及“王*”办理户籍及身份证的情况不清楚,张某某没有向他汇报。刘某某是罗**出所的临时工作人员,工作了很多年;

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在达州**江派出所任所长,2011年3月25日这天他在外出学习,为方便群众办事,副所长在他和指导员不在派出所时可以审核签字。当时,张某某是罗**出所的专职户籍民警,他对张某某为“王*”补录户口的事情不知情。罗**出所临时工作人员刘某某当时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户籍补录程序需要本人申请、村组证明、原始户籍资料、民警调查材料,调查材料要社区民警或户籍民警去调查形成;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她和“王*”(李**)认识,后一起生活至2015年3月。他们先后在四川省万源市、重庆、山东省淄博等地打工,她不知道“王*”就是罪犯李**,也不知道“王*”身份证是如何办理的,2015年3月19日,李**被抓获;

11、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她与罗某某是夫妻关系,罗某某于2012年5月23日去世,她听罗某某说过要给侄子李*某办理身份证,但她不清楚什么时候找谁办的身份证;

12、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治安大队关于张某某办理“王*”户籍补录业务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3月25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江派出所户籍民警张某某在申报“王*”(经查,罗江镇红梁村3组无此人,实为罗江镇红梁村3组李**)户籍补录业务时,因手续不齐全(无原始户籍资料)被治安大队户政中队退回,后一直再未将纸质材料上报治安大队、分局领导审批。2011年4月8日,张某某将“王*”的虚假信息录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电话谎称“王*”户籍补录纸质材料已审批同意办理,要求治安大队在网上对“王*”户籍补录业务进行点击,以便办理补录业务,治安大队在得到张某某确定“王*”户籍补录手续齐全、报批同意的情况下,在网上点击了“王*”户籍补录业务。由于户籍业务纸质材料经程序报批同意后,纸质材料交由派出所存档,治安大队无法核实,一般由民警电话通知治安大队。户籍业务办理材料的真实性由呈报人负责;

1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自述材料、悔过书,证实他是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出所户籍民警,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某拿了一份村委会的证明和一张没有盖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要求将“王*”的户籍补录上户,他见补录资料不齐全,让刘某某叫其他同事去问调查材料。两三天后,刘某某将民警调查材料和相关材料交给他,他见调查材料记录人一栏有民警赵某某的签名,他未去调查就在询问人一栏签上他自己的名字。后他填写了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申请入户批示表,当时所长和指导员不在,他就找副所长丁某某签字。他将补录资料上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因缺“王*”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资料被退回。他将资料退还刘某某没有给“王*”上户,但刘某某连续几天要求他给“王*”上户,他碍于同事感情和面子,未按规定用电脑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里把“王*”的相关信息填好,后和其他上户人员资料信息一起上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审批,通过审批后,他打印了“王*”的户口簿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当时在管理档案,他没有想到刘某某会造假,所以没有核实“王*”的身份证编号和“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的情况下,在“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上了罗**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并签上“复印属实”。“王*”是单户,按照规定应该“王*”本人来办身份证,他未按照规定给“王*”办理了身份证。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非常后悔,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14、四**中监狱关于注销逃犯假身份信息的函,证实四**中监狱来函要求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对逃犯李*某以“王某”之名上户的户籍予以注销;

1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王*”的户籍登记信息、补录受理的派出所、受理民警姓名等情况;

16、(1998)达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1998年5月14日,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六年零九个月。后*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1999年11月李某某从坪**狱脱逃;

17、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申请入户批示表、“王*”的申请、达州市通**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2011年3月17日,达州市通**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通川区罗江镇红梁村五组村民,王*,男,出生1973年6月23日,由于2000年户口整顿漏报,前往罗**出所补录。特此证明。罗**民委员会”。该证明盖章处签字“属实,2011.3.17”。同日,“王*”以2000年户口整顿时漏报为由申请户籍补录。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填好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申请入户批示表,被告人张某某和丁某某均在该批示表上签字,该批示表备考栏写有“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左上角写有“退”;

18、“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询问笔录,证明刘某某将“王某”的身份信息填入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上罗**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并于2011年3月26日书写上复印属实后盖上罗**出所的户口专用章。2011年3月18日,刘某某伪造了两份询问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在两份询问笔录询问人处均签上自己的名字;

19、罗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罗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该

户籍已因死亡注销;

20、“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万源市**居民委员会和万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王*”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王*”与万源市居民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购房后全家居住在太平镇秦川社区至今;

21、公务员登记表、达州市人事局文件、达州市公安局文件、达州**人事局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公示栏照片,证明200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四川**察学校毕业,2002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同年5月21日被安排至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金山派出所工作,2004年10月被安排至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罗江派出所工作,分管户籍内勤。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登记为国家公务员;

22、中共达**组织部通知存根,证明200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转为正式党员;

23、狱内案件结案表、查缉通知、四川巴中监狱关于协

查历年逃犯的函、刑事判决书;证明1998年5月14日,

罪犯李某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1998年5月29日被送至坪河监狱(现四**中监狱)服刑改造,1999年11月6日脱逃,坪河监狱发布查缉通知,追查罪犯李某某。2015年3月19日,罪犯李某某被郑州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至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后被四**中监狱民警押解回监狱关押,2015年7月2日罪犯李某某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四年七个月零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零六天;

24、达州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证明已年满18周岁且有独立生活能力,凭书面申请、居住地单位或街道(村)情况证明、户口登记机关民警调查材料,在其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等;

25、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证明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当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等;

2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

行户籍管理职权中,未对“王*”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且在明知“王*”入户登记资料不齐全时,违反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王*”的身份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网上报批通过,后又违反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相关规定为“王*”办理身份证,导致罪犯李某某以“王*”的名义将身份洗白,逃避追捕,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办理“王*”的身份信息上户时,不知道达州市通**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均不真实,且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罪犯李某某多年未被抓捕的必然的、唯一原因,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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