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都**市航都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四**公司、厦门中**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四**公司、厦门中**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754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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