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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屈**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屈小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自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屈小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省**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袁*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屈**,双方达成买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意愿。同年7月2日,袁*、屈**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达成协议,由袁*从广州携带5盒共计250克甲基苯丙胺到自贡贩卖给屈**,屈准备购得这批毒品后再贩卖。次日16时30分许,袁*携带甲基苯丙胺入住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房,袁*与屈**约定由袁携带甲基苯丙胺样品到自贡**庭小区与屈见面验货后再进行交易。18时30分,袁*与屈**在约定地点准备验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袁*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2袋,重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袋,重0.32克。从屈**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袋共99颗,重9.8克。随后,公安人员从袁*入住的宾馆房间内搜出5大袋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分别重248.43克和3.23克。2013年4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屈**在自流井区珍珠山煤炭坝一餐厅旁,以1包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凌*,公安人员当场将二人抓获,从凌*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0.17克。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技术侦查证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袁*明知是毒品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从广东运输至自贡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屈**明知是毒品并向袁*购买后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屈**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袁*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袁*上诉提出:没有运输、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袁*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袁*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屈**上诉提出:其在约定地点尚未和袁*验货、交易时就被挡获,原判量刑过重。屈**的辩护人提出:屈**准备向袁*购买毒品的数量尚不确定,且未进行交易即被挡获,属犯罪未遂。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中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屈**通过中间人郭某某介绍相识,双方达成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意愿。同年7月2日,袁*、屈**通过电话、短信方式约定,由袁*从广州携带5盒甲基苯丙胺,每盒重50克,售价7000元,总计35000元到自贡贩卖给屈**,屈购准备购得这批甲基苯丙胺后再贩卖。次日16时30分许,袁*携带甲基苯丙胺入住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房,后袁*与屈**商定由袁*携带甲基苯丙胺样品到汇东新区水岸豪庭小区与屈**见面验货后再进行交易。18时30分,袁*与屈**在约定地点准备验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袁*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2袋,重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重0.32克。从屈**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袋共99颗,重9.8克。随后,公安人员从袁*入住的红升宾馆3900房内搜出5大袋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分别重248.43克和3.23克。

2013年4月16日下午17时许,屈**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珍珠山煤炭坝一餐厅旁,以10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凌*,公安人员当场将二人抓获,从凌*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0.17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证实本案立案、破案情况以及2013年4月16日l7时许,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何市派出所在自流井区**炭坝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屈**抓获,后取保候审。2013年7月3日下午18时30分许,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禁毒大队在水岸豪庭小区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袁*、屈**抓获。

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袁*入住的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房间内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5大袋及1小袋,从袁*身上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2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对屈小红人身进行搜查,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小袋。

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二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的机主信息、短信详单及屈**手机与袁*手机相互通话的情况。商业银行卡的屈**开户信息、往来账目及余额。

4.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袁*供述郭某某系介绍其将毒品贩卖与屈小红的人,但目前郭某某尚未归案。

5.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7月3日,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禁毒缉毒大队扣押周*、袁*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6袋,重251.66克;疑似毒品包装袋1个、手机1部;扣押袁*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重1.8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重0.32克、诺基亚5233黑色手机1部、联想A278t黑色手机1部、银色手机1部;2013年7月4日,扣押屈**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9颗,重9.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内包装袋5个、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外包装袋1个、联想黑色直板手机1部。2013年4月16日,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何市派出所扣押屈**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张,扣押凌*的疑似毒品1包。

6.称量记录,证实对袁*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为250.26克和3.2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为0.32克;对屈**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小袋称重共计重9.8克;2013年4月16日,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禁毒大队对屈**贩卖给凌*的可疑毒品进行称量,共计重为0.17克。

7.毒品入库单,证实将袁*持有的248.42克甲基苯丙胺、屈**持有的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入库,缴获凌*毒品0.17克入库的情况。

8.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自)公(物)鉴(理)字(2013)0308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4月16日17时许从吸毒人员凌*身上搜出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9.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自)公(物)鉴(理)字(2013)0316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房间内搜出的248.43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在袁*身上搜出的0.3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在袁*身上搜出的1.83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在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009房间内搜出的3.3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0.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自)公(物)鉴(理)字(2013)0316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屈**身上搜出的9.8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11.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川**(2013)30571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房间内搜出的248.43克疑似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6%。

12.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袁*、屈小红处扣押的手机中二人所发短信内容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的情况。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屈**贩卖零包甲基苯丙胺给凌*的具体地点。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房间内搜查出袁兵所藏匿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照片。

14.被告人袁*及周*入住登记表,证实周*、袁*于2013年7月3日16时入住自贡市**红升宾馆3900房。

15.自贡市公安局技术侦查证据材料报告书,证实2013年7月2日,袁*与屈**短信联系,袁称货三天内到,数量5盒;屈**提出一定要广货,如价格低,可以多要点。7月3日,袁*与屈**电话联系,袁*称已到自贡。双方约定在水岸豪庭小区见面。

16.自贡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意见书,证实袁*、屈**、凌*尿液经毒品检验呈阳性。

17.袁*、屈**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证实袁*、屈**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1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袁*是她的男朋友,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在3900房间将她挡获,并在一食品袋中查获毒品。她是和袁*一起从广州带毒品到自贡来卖的,共5盒,放在装零食的袋子里,是袁*放的,卖给谁没讲。到自贡后袁*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与买家联系。

19.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的老板。2013年7月3日下午一男一女入住她经营的宾馆3900房间。后来公安人员到3900房间搜查出四五包左右的毒品,当时只有女的在房间,男的不在。

20.证人凌*的证言,证实他为吸毒人员。2013年4月16日18时左右,他用100元钱向屈**购买0.17克冰毒时被抓获。

2l.被告人袁*的供述,供认2013年5月中旬,他从广州回自贡办理身份证时,通过表哥郭某某认识了屈**,后他与屈商议由他从广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屈。他回广州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屈**联系贩卖毒品之事,2013年7月2日,他通过短信与屈**联系后,与周*从广州带5盒甲基苯丙胺共250克于次日到达自贡。二人约定在自贡市水岸豪庭小区见面。他带样品到水岸豪庭小区准备给屈**验货时被抓获。民警在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红升宾馆3900号房间内搜出的5盒约250克甲基苯丙胺是准备卖给屈**的,而另1小袋是他用来自己吸食的。

22.被告人屈**的供述,供认她与袁*认识后联系和商谈买卖甲基苯丙胺的情节与袁*的供述相印证。她从袁*处购买这5盒共250克甲基苯丙胺的目的是想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去从中获利,大概可以赚几万元人民币;被查获的麻古是在成都一个女子手中购买的,买来自己吸食。另供述2013年4月16日她在五星店煤炭坝贩卖了1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凌*。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明知是毒品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广州运输至自贡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原被告人)屈**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袁*购买且准备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关于袁*上诉称没有运输、贩卖毒品,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袁*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周*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屈**的供述、技术侦查证据为证,且与袁*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相印证,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袁*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袁*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屈**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屈向袁*购买毒品的数量不确定,也没有进行交易,属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技术侦查证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屈**向袁*购买甲基苯丙胺5盒共250克的行为已进入验货交易状态,屈**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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