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骅**限公司与被告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骅**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骅**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简**与李**、茅台华成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何毅诉中国联合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建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袁*、屈**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骅**限公司与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古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郑**与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厦工**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