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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骅**限公司与梅**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骅**限公司与被告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骅**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骅**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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