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立案案由为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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