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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和兴**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有限公司、南充市**有限公司、王**、西充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和兴**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司)诉被告四川省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建司)、被告南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房产公司)、被告王**、被告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汉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和兴**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和**司诉称,2013年11月28日,和**司与江东建司、九**公司签订《钢材定销合同》,合同约定:和**司向江东建司承建的西充县多扶镇芝麻沟还房项目工地供应钢材,和**司同意以前期供应的1000吨钢材货款作为给予需方的垫资款,当月所供的垫资钢材款从次月6日起按月息20‰向和**司支付因逾期付款影响和**司正常经营的综合损失费,该费用需方每月应向和**司结算付清,剩余钢材需方每批次提完货之日起7日内付清货款,若逾期付款,从第八日期按每天每吨3元标准向和**司支付因逾期付款影响和**司经营的综合损失费,其欠款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否则按违约处理,需方未按约定付清应付款项,每天支付所欠款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等,被告九**公司对供货合同所发生的所有款项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并为需方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直至需方付清和**司所有款项为止等。

和**司按合同全面履行,截止2014年12月31日,江东建司与和**司对供货确认:江东建司欠和**司钢材款共计5998868.04元,其中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5月7日供钢材1002.541吨,货款3722902.33元,按合同约定此款未垫资款,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8月28日所供应钢材未付款部分665.446吨,未付钢材的货款为2275965.71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综合损失补偿费以及拖欠货款和垫资款,被告已停工数月经营恶化,和**司向二被告催收所有货款及资金占用综合损失费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江东建司立即给付和**司垫资款3722902.33元及资金占用综合损失费(按垫资款月20‰标准计算至垫资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江东建司给付拖欠钢材款2275965.71元及资金占用综合损失费(按拖欠钢材款折合吨位每天每吨3元标准计算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江东建司按拖欠钢材款每日万分之八向和**司支付违约金;4、九**公司、安汉投资公司、王**对江东建司给付和**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和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6元(已减半),由原告南充和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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