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理局泸州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泸州**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22号裁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理局泸州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泸州**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泸州**限公司已经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终结申请人泸州**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组织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理局泸州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泸州**限公司就本案申请事由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约定“泸州**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还清农商行贷款,还清农商行贷款后十五日内,将泸州市江阳区花果路3号2号楼4号801.1平方米的房产过户给四川省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泸州管理处。”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泸州**限公司为其办理泸州市江阳区花果路3号2号楼4号的房地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方已经达成破产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暂不宜强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破产和解协议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泸州市江阳区花果路3号2号楼4号的房地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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