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某某、周某某与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周**诉被告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蒋**、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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