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周**诉被告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蒋**、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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