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恒**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自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献县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3元、保全费26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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