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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献县恒**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自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恒**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自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献县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3元、保全费26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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