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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四川省江**发有限公司与江油市**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四川省江**发有限公司与江油市**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四川省江**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四川省江**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四川省江**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胡**、四川省江**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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