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限公司诉被告周**、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绵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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