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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限公司与被告周**、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限公司诉被告周**、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绵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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