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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熊*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在本院新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原告从事蛋鸡养殖,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蛋。被告欠原告鸡蛋款125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熊贵才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蛋鸡养殖,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蛋。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鸡蛋款125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与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支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熊*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廖**支付货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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