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杨某某以被告人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故意伤害其身体、致其受伤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贺*、王*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原告人杨某某以已与贺*、王*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已向原告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贺*得到原告人的谅解,现原告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的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