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德阳市分行与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谢**、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及谢**、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以上被告价值9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德阳市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及谢**、张**的银行存款共计9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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