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及谢**、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以上被告价值9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德阳市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及谢**、张**的银行存款共计9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