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达**屋管理局、第三人潘*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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