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周**等与杨**,达州市**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周**、李**与被告杨**、达州市**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周**、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