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屋管理局、第三人达州市达**有限公司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达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达州**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