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5086.0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赔偿款16086.05元(已支付);二、剩余赔偿款9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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