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四川**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