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市中区嘉美**限公司与王*、乐山市市中区新世纪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中,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乐*执字第9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一幢;同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案与衡杨先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案执行,并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限公司申请本院对借款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一幢予以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名下登记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号2幢4楼的房屋(房产证号:215753、土地证号:78390)一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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