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中成**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