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章**与被告张**、第三人徐琨翔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张**、第三人徐琨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章**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其起诉案件行使的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