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张**、第三人徐琨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章**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其起诉案件行使的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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