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申请执行李**、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资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于2015年3月23日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4日四川省**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9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住宅1套,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商业用房,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工厂仓库。查封被执行人李**房产在评估处置中。本案尚余案款3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952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