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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林**、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林虹*、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虹*在昭通**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3400000元的股份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林虹*在昭通**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3400000元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

二、将雅安市雨**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价值34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予其使用并由其保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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