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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与王*、曹**、曹**、罗**、雷**、易*、井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曹**、曹**、罗**、雷**、易*、井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10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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