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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罗*、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的亲生父亲,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13年7月1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母亲一人承担直到原告成人为止,被告有探视权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一直随母亲在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中华村8组生活,然而原告母亲无固定经济收入,在日常生活中支出较大,仅靠原告母亲微薄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原告现在的生活需要。被告打工的收入较稳定,在与原告母亲离婚后就没有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致使原告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80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被告承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在与原告母亲协商离婚时,双方就达成了协议,原告母亲承担原告的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系农村居民,偶尔出去打零工,没有固定收入。且被告父母年老多病,需要赡养,家庭负担较大。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和医疗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出生于2012年7月14日。2013年7月15日,原告罗*某的母亲罗*与被告李*(系原告罗*某的父亲)在乐山市五通桥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所生儿子随女方生活,抚养权归女方,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一人承担,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到儿子成人为止,男方有探视权”。之后,原告罗*某随其母亲罗*生活。2015年8月19日,原告罗*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支付原告罗*某每月生活费8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被告李*承担50%,至原告罗*某独立生活为止。

另查明,原告罗*某的母亲罗*与被告李*均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罗某某系未成年人,虽然其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随着原告罗某某的成长需要及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告罗某某有要求被告李*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结合原告罗某某的生活需要及被告李*的经济状况,对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罗某某生活费400.00元,原告罗某某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被告李*承担50%,至原告罗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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