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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冯*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年初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外出务工,同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保证书,2015年12月8日,被告殴打原告后被旺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请离婚,婚生子李*甲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2007年2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12月28日,两人生育一子,取名李*甲。2011年1月24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长期在外务工,2014年年初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赵某某独自外出务工,同年9月15日,被告李*找到原告赵某某向其出具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赵某某。2015年12月8日,被告李*殴打原告赵某某后被旺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原告赵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近4年后双方才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为家庭发展共同外出务工,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赵某某诉称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被告李*有殴打原告赵某某的行为,被告李*的行为对夫妻感情有所伤害,但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赵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赵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双方互相理解,多加强交流和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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